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网络虚拟财物能否定性为共同财产。
第一种观点是:从规定来看,网络虚拟财物并不是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并且,网络虚拟财物往往具有很强的人身属性。比如QQ号,长期的使用使其已经不能与所有人相分割,所以不能随意把网络虚拟财物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网络虚拟财物有时候却能产生实际的财产收益,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网络虚拟财物产生的金钱价值,当然可以分割。
第二种观点:离婚分割财产时,除传统的实物财产外,“吉利”数字的网聊软件号码,网络游戏中的装备、宠物、角色等级与角色技能,网店的域名等虚拟财产,具有有用性、稀缺性、可交易性等特性,与传统财产的基本属性相吻合,能够成为法律意义上的财产。夫妻离婚涉及虚拟财产,一方或双方提出分割请求的,可以进行分割。
对虚拟财产进行分割,首先必须对财物进行价值评估。那么,虚拟财产能否估值?省内一家著名的资产评估机构的工作人员表示,资产评估机构目前能够对网络虚拟财物进行价值评估,具体的评估要根据标的的不同采取不同的评估方案,最终是可以折合成货币财产的,但是,评估机构不能保证评估结果会得到的认可。
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虚拟财产进行分割,现行法律并没有作出非常明确的规定。在既有框架内要解决这个问题,最好的办法还是在法庭的主持下双方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参考资产评估公司的评估结果,对虚拟财物进行合理、合法且符合市场定位的价值认定,然后双方可以采取竞价的方式,由出价高的一方获得虚拟资产,并对另一方作出补偿。但这只是权宜之计,制定虚拟财产保护法或者出台司法解释,将网络虚拟财产是否属于现有法律中的“其他合法财产”作出更加明确的规定,才是根本解决之道。
虚拟财产因其具有有用性、稀缺性、可交易性等特性,与传统财产的基本属性相吻合,能够成为法律意义上的财产。
游戏账号、游戏金币和虚拟装备,网店及域名,网聊软件号码,电子邮箱,名人微博等都属于虚拟财产。
如果说夫妻离婚涉及虚拟财产,一方或双方提出分割请求的,可以进行分割。
依照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夫妻开设的淘宝网店,如果夫妻二人都为其经营付出了心血,网店本身以及其经营收益、现有存货、支付宝余额等都属于是夫妻共同的财产。因此,离婚时都可进行财产分割。
游戏装备也是双方投入了精力和时间以及金钱才得到的虚拟性的财产,而且好的网游装备转让可以卖很高的价格。因此应该算夫妻财产进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