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法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r
(一)公民的收入;r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r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r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r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r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r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r土地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rr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rr继承对象是个人合法财产,农村宅基地房屋按照宅基地的定义被定性成了家庭的,达到一定的条件就升级成家,不属于继承法的适用范围,拆除以后变成建筑材料可以是财产,但是还有分家处理这种方式,没有儿子谈不上分家还能讲分,当事人不愿意分,非得继承才能继承。现在房子这个事属于家庭发展变化中的家庭延续,按照自然规律下一代家庭自动获得家庭的建筑设施,家里有儿子肯定轮不到女儿延续家庭,至少儿子这一代必须也传承一代,你爷爷知道这个规矩,瞎折腾得不到法律的支持,依法处理他是后果自负。另外县政府批准宅基地是针对一个家庭批准的,你姑姑属于其他家庭,其他家庭想取得这一处宅基地还得让县政府针对其审批、批准,可惜你姑姑家不符合规定批准不了,你爷爷这也属于瞎折腾。另外你们没有跟着母亲成为别的家庭的成员,那么你们还是这个家庭的成员,这个家庭的房屋、承包地也能说是你们家的,谈继承等于是一家人不认一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