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留置权作为一种法定担保物权,直接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不能以意思表示设立留置权,即不是由当事人之间约定才产生留置权的,而是债权人按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依法有留置权。比如:甲到乙汽修厂修理汽车,汽车修好后,甲不支付修车费,乙厂就留置了该汽车。这就是留置权。留置权的产生并不是甲乙约定好的,而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即法律规定了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就可以行使留置权。而反担保,这是由当事人约定产生的。比如,你向银行贷款10万元,你除了一辆汽车外别无他物,但是银行要求必须提供不动产担保,那么这种情况下,我作为你的朋友,我用自己的房子替你做了抵押,但是我也害怕到时你还不了钱连累我,于是我又让你把汽车质押给我。这样的话,我的房子替你给银行做了担保,你的汽车又质押在我这里,汽车的质押行为就是反担保,就是为我的担保提供的担保。所以,当事人是不能约定将“留置权”作为“反担保”的方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