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哪些债务为一方的个人债务,另一方不负清偿责任
主要有:婚前债务、约定为个人债务、一方用自己的财产进行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一般为个人债务、一方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人所负担的债务等。
第
一,婚前债务。
婚姻关系建立前,夫妻双方是彼此的没有法律联系的民事主体,任一方所举之债当然是其个人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一方婚前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为夫妻共同债务。再者,根据我国新婚姻法夫妻财产约定制的规定,夫妻一方或双方各自的婚前债务,婚后可以约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一旦有明确的约定,一方或双方婚前的个人债务则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
二,约定为个人债务。
虽为夫妻双方共同生活所付的债务,但双方可以约定为个人债务,该约定不能对抗善意
第三人,除非第三人知道并同意该约定。如果第三人不知道该约定,那么夫妻双方需承担连带责任,事后约定不承担责任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追偿。
第
三,一方用自己的财产进行经营活动,所付的债务一般为个人债务。
但有证据证明经营所得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第
四,一方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人所负担的债务。
第
五,一方因违法或犯罪行为所付的债务。
此债务是因一方的民事侵权或刑事责任而产生,应为一方的个人债务。但在实践中,受害人可以要求双方承担连带责任,共同承担债务,然而对于夫妻内部而言,仍为个人债务。
第
六,一方为取得或管理个人财产所付的债务。
如遗嘱或赠与合同明确确定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夫或妻在取得该遗嘱财产或赠与财产时所发生的债务税费、过户费等当然为一方的个人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