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88年1月3日之前政府无偿划拔用地仍按原规定执行,即:(
1)住宅50年;(
2)教育、科技、医疗卫生、市政、公共建筑、交通、特殊用地50年;(
3)工业、仓储30年;(
4)商业、金融业用地20年;(
5)种植、畜牧、养殖业用地20年。1988年1月3日之后、凡通过有偿方式与国土局签订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的土地,其土地使用最高年期按国家规定执行。即:
(1)居住用地70年;
(2)工业用地50年;
(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
(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5)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tttt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