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说“借条的有效期”,没有这个说法,是诉讼的有效期,又叫“诉讼时效”。借条一般要写明还款日期,借款人在这个期间内还款,这没有问题的。债权人如果要求债务人提前还款,还得要和债务人商量,要人家同意才行。当然,债务人要提前还款,也得要债权人同意。如果借条上没有写明还款日期,那么,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还款,债务人也可以“随时”向债权人还款。不论那种情况,只要是债务人到应该还款而不还款时,如果债权人要走诉讼这条路,这才说得上“有效期”三个字。法律规定:民事诉讼的有效期是(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犯之日起,两年内”有效。比如说,甲借乙的钱,2003年12月7日借,2005年12月7日(今天)到期,未还。乙的权益从现在起就“被侵害”。乙必须在2007年12月7日之前提出诉讼。过期即失去追偿的权利。也有办法延长有效期。仍举上例:乙可以在2007年12月7日前,如11月、10月...向甲催收欠款,并保留他确实催收过的证据(录音、有甲签字的还款保证书、见证人等),那么,诉讼的有效期就从当时重新计算,二年内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