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规定:“第七条企业应当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备案。
第八条企业享受定期减免税,在享受优惠起始年度备案。在减免税起止时间内,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条件无变化的,不再履行备案手续。企业享受其他优惠事项,应当每年履行备案手续。企业同时享受多项税收优惠,或者某项税收优惠需要分不同项目核算的,应当分别备案。主要包括: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所得减免项目,以及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税额等优惠事项。定期减免税事项,按照《目录》优惠事项政策概述中列示的定期减免税执行。”《目录》全称为《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具体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附件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