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与一男人认识3年多并生下一女儿,现在他要跟别人结婚了,我的收入又养不起女儿,该怎么办?
答:《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生活为止。”可见,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是受法律保护的。案例中的非婚生小孩由母亲抚养,其生父应负担孩子部分或全部抚养费,抚养费既可以一次给付,也可以分期给付。
问:我与妻子结婚4年多,有一个3岁的女儿。近来妻子经常为小事而吵闹。我实在忍受不了,要跟她离婚,想咨询女儿的抚养权该归谁?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对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它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案例中的小孩已满3周岁,若当事人有上述情况之
一,即可优先取得女儿的抚养权。建议当事人先与妻子协商离婚后孩子的抚养问题,协商不成,可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