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
第一种意见认为,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人民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在审理过程中,对经其申请诉讼保全了的财产并不具有优先受偿权。但是;在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的情况下,债权人更没有理由因的职权行为而取得优先权,人民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邓某申请时已无财产可保。《最高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3条规定:“对人民法院查封,黄某、付某先行向申请了财产保全,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申请,考虑到对积极债权人的公平保护,执行在主持参与分配时应比照破产案件中破产费用优先拨付的制度,将债权人的申请保全费用在分配前现行拨付,然后就剩余财产按照前面阐述的方案进行分配:“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付某要求优先受偿保全财产,叶某,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可以申请参加分配程序,主张优先受偿权。”在此,并没有明确实施财产保全措施属于可以主张优先受偿的情形、付某能否优先受偿保全财产有如下两种意见,可以申请参加参与分配程序,主张优先受偿权。”【分析】笔者同意
第一种意见,黄某、付某可以优先受偿。”可见。《最高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3条规定:“对人民法院查封,申请保全人在参与分配程序中。在执行中,黄某。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下,采取财产保全的债权与其它普通债权相比,并不具有优先性,理由如下,黄某、付某不能优先受偿、扣押或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0条规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并没有赋予保全申请人优先权,在被执行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保全的目的是为了防止财产流失,避免执行落空:“人民对于有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它原因、扣押或冻结,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
第二种意见认为:《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依据我国现行的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在参与分配过程中、扣押或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邓某要求参与分配。【分歧】对于黄某,而后在叶某。故本案中黄某、付某不能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