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刑法嫖宿幼女罪的有关规定包括哪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刑法嫖宿罪的有关规定有哪些
一、嫖宿罪的含义
嫖宿罪是指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的行为。1997年刑法修订,嫖宿罪成为了单独的刑法罪名,与原来刑法中的罪相区别。
二、嫖宿罪构成条件
(一)嫖宿罪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的身心健康和社会风化管理嫖宿罪
是因为尚处于身体发育成长时期。从生理上讲,其各种器官尚未发育成熟,根本不适宜;从心理上说,的智能正处于增长时期,其认识、思维能力和控制自己的能力都很低下,因而极易被社会上不法分子所引诱或直接受到社会不良现象及观念的影响而走上卖淫违法之路,出于对的特殊保护,从法律上视不具有性行为的能力,即使是自愿的性行为,也属无效的法律行为。嫖宿者严重侵害了的身心健康,同时亦因其嫖宿行为而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其犯罪行为侵犯了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但主要应是的身心健康。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特殊对象,不仅特殊在其是不满十四周岁的,而且特殊在其为卖淫的,如果行为人以欺骗手段对非卖淫的实施奸淫行为的,则构成罪。需指出的是,这里的卖淫的,如果是自愿或主动卖淫的,则一般地说明了认识到其行为的卖淫性质,如果是被他人(而非嫖宿者)引诱或强迫卖淫,则不要求其认识到行为的卖淫性,只要求客观上是在卖淫即可。所谓不满十四周岁的是指的实际年龄未到十四周岁,不包括十四周岁本身,满十四周岁的计算方法是自过完十四周岁生日的第二日起算。过十四周岁的生日亦视为不满十四周岁,如果行为人对于过完十四周岁生日的第二日加以嫖宿的,则不构成嫖宿罪。
(二)嫖宿罪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行为。
嫖宿是指以交付金钱或其他财物为代价,与卖淫发生或者从事其他性淫乱活动的行为。这里的性淫乱活动包括以、、腹股沟、口等接触男性官的各种行为。同时,这里的嫖宿行为应视为一个包括与卖淫结识、谈价、支付、发生、、、、等与此有关行为的整体过程,行为人在嫖宿主观犯意的支配下,从事了上述过程中任一环节的,都应视为嫖宿,只是在认定嫖宿的既遂还是预备、未遂、中止形态上有所不同。
(三)嫖宿罪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一般情况下,本罪主体多为男子,但也并不排除同性间发生卖淫嫖娼行为,因此,女子也可以成为嫖宿罪的主体。
(四)嫖宿罪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构成犯罪是否要求明知不满十四周岁的,立法未明确规定,但行为人主观上是应当知道的。
三、嫖宿罪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关于构成嫖宿罪主观上是否需要具备明知要件的解释。
行为人知道被害人是或者可能是不满十四周岁而嫖宿的,适用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嫖宿罪追究刑事责任。
立案标准:行为人知道对方是或可能是不满十四周岁的而嫖宿的,应当立案。
四、嫖宿罪罪行认定
实践中,经常发生行为人引诱卖淫,事后又加以嫖宿的现象,对之如何定性,不可一概而论。如果行为人引诱卖淫与其嫖宿行为之间并无直接的手段与目的的关系,一般应对其引诱行为和嫖宿行为分别定性,即以引诱卖淫罪和嫖宿罪定罪,实行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