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
交强险是一项全新的保险制度。考虑到交强险在法律环境、赔偿方式等诸多因素与商业三责险不同,
第一年先实行全国统一保险价格。在实践中积累经营数据,通过实行“奖优罚劣”的费率浮动机制,并根据各地区经营情况,逐步在费率中加入地区差异化因素等,逐步实行差异化费率。
汽车交强险一般一年投保一次,但境外临时入境、临时上路行驶和离报废不足一年的,可以按实际情况投保短期交强险。
【法律依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十条规定: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期间为1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保人可以投保短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一)境外机动车临时入境的;
(二)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的;
(三)机动车距规定的报废期限不足1年的;
(四)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