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针对您的检察院怎样向法院提起公诉问题解答如下, 检察院如何向提起公诉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或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终结的,认为需要提起公诉或作不处理的案件应当一律送交人民检察院内设的审查部门审查决定。
相关法律:
第一百六十七条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第一百六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
(一)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
(二)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三)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有无附带民事诉讼;
(五)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第一百六十九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人民检察院审查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期限。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第一百七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
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不的决定。
第一百七十二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
第一百七十三条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
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第一百七十四条不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决定书送达被不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
第一百七十五条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的,应当将不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第一百七十六条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 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 接向人民。人民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
第一百七十七条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本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规定作出的不决定,被不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的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