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在其他城市联系不上超过48小时即可向公安机关报警。《公安机关查找疑似被侵害失踪人员信息工作规定》中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疑似被侵害失踪人员,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可能遭到犯罪行为侵害而下落不明的人员:
1、失踪现场有明显的侵害迹象的;
2、有证人证明失踪人员遭到侵害的;
3、人与机动车一起失踪或携带大量财物失踪的;
4、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失踪超过48小时的;
5、失踪人员在失踪前与他人有重大矛盾纠纷的;
6、失踪原因不明,失踪时间超过3个月的;
7、其他疑似被侵害的。
第五条公安机关刑侦部门接到疑似被侵害失踪人员的报案报警后,应当登记受理,开展查找工作。
公安机关其他部门接到有关失踪人员的报案报警后,也应当登记受理。其中对符合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疑似被侵害失踪人员情况的,应当报县级公安机关主管领导审批后,移交刑侦部门。
根据《110接处警工作规则》第二十条规定:对接报的管辖暂不明确的地区发生的案(事)件,应当先指定处警人员进行先期处置,必要时再移交属地公安机关有关部门进行处理。扩展资料根据《110接处警工作规则》相关规定:第二十九条110报警服务台受理求助的范围:
1、发生溺水、坠楼、自杀等状况,需要公安机关紧急救助的;
2、老人、儿童以及智障人员、精神疾病患者等人员走失,需要公安机关在一定范围内帮助查找的;
3、公众遇到危难,处于孤立无援状况,需要立即救助的;4涉及水、电、气、热等公共设施出现险情,威胁公共安全、人身或者财产安全和工作、学习、生活秩序,需要公安机关先期紧急处置的;
5、需要公安机关处理的其他紧急求助事项。
第三十条公安机关应当积极参加政府统一领导的城市应急处置工作,并配合有关部门充分履行职责,为社会提供服务。第二十六条对接报的跨区域的重大案件,需要进行布控查缉的,110报警服务台在指挥本地警力处置的同时,可视情将情况报告上级公安机关或者通报有关地区公安机关。有关地区公安机关在接到上级公安机关指令或者案发地公安机关的通报后,应当迅速按照工作预案,落实有关查缉措施,提供必要的协助,并随时与案发地公安机关或者本地公安机关110报警服务台保持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