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没有明确检察院办理的何种案件、所谓“保证金”到底指什么,因此这个问题没法准确回答,但可能属于以下情况的一种:
①办理取保候审时交纳的保证金,这种情况交纳保证金是办理取保候审的一个条件,不能作为从轻处理的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②检察院办理贿赂案件,犯罪嫌疑人或者家属退赃的,这种情况不叫保证金。在侦查阶段主动退赃的,可以作为从轻处罚的依据。
③检察院办理故意伤害案等审查案件时,如果犯罪嫌疑人或其家属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的,可以作为从轻处罚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