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委托执行后受托不予执行怎么办
第二百二十六条人民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执行。
委托执行的条件
1、委托具有案件的执行管辖权
人民只有对属于自己主管和管辖的执行案件才能在受理执行申请或接受执行移送后依照法律规定委托外地执行。申请人向没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执行的,人民应当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申请执行。如果已经受理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执行案件的,应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执行,不是委托其他执行。
2、被执行人或被执行的财产不在管辖辖区内
执行案件需要强制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或强制执行义务人的财产,但是,由于诉讼管辖和执行管辖标准不同,有可能产生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不在执行管辖辖区内的情况,人民执行这类案件时就需要跨越自己的辖区,造成诸多不便,但是如果由被执行人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执行可能会更为有利。如若被执行人或被执行的财产在执行管辖所在地,委托执行既无便利也无必要。
3、受委托是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
外地人民只有对自己辖区内的被执行人或被执行的财产才拥有司法管辖权,对与自己辖区无关的诉讼当事人和争议的财产不能行使司法管辖权,因而委托执行只能委托被执行人或被执行财产所在的当地人民。
4、确有委托执行的必要
对被执行人或被执行财产在外地的案件,执行管辖可以委托外地执行,也可以自己直接派员执行。在什么情况下委托外地执行,什么情况下直接执行,民诉法没有明确规定。管辖在审判阶段就已经办理了财产查封、扣押手续的一般直接去执行,而不必委托执行。其次,有无必要委托外地执行由委托决定,并以委托执行能更便利、更迅速地执行案件为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