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这种“阻挠”包括直接抚养孩子一方故意剥夺或限制另一方的子女探望权,当然也包括非直接抚养孩子一方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行为,依法被中止子女探望权利的。
无论是哪一种情况,如果非直接抚养孩子一方仍然希望实现子女探望权的,该怎么办呢?
1.关于子女探望权的无效约定。
如果夫妻双方离婚时约定关于一方不得探望孩子的,属于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是无效约定。夫妻双方应该从有利于孩子身心发展的角度重新协商探望的方式,协商不成,可以根据离婚协议向。
2.故意限制和剥夺非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子女探望权。
在这种情形下直接抚养子女一方企图把孩子据为己有,无视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书中关于子女探望权的规定,强行限制和剥夺非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子女探望权。这种情形下孩子父母双方需要共同协商探望的时间、方式等,协商不成,可以根据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书向。
3.依法中止子女探望权的,如何恢复子女探望权?
在依法中止子女探望权之后,非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经过努力消除了“不利于子女健康”的情形后,理应恢复其子女探望权,这可以通过协商方式实现,协商不成,可以根据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书向;如果此种情形未消除,非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切勿强行探望子女,否则,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可以申请强制执行,限制对方的行为,甚至可以采取拘留,罚款等措施。
总之,父母与孩子的感情那是谁都无法分割的,子女探望权是父母显现“父爱”“母爱”的一种体现,任何一方都不能无故“阻扰”对方行使子女探望权。发生子女探望权纠纷时,父母双方一定要沟通协商,当然也可以依据离婚协议、离婚调解书或离婚判决书等申请强制执行,或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