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在修改时增加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规定,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合法婚姻关系中的无过错方。如果无过错方主动提起离婚诉讼,技术层面比较容易处理。因为司法解释已经增加了将当事人享有婚姻法中相关权利义务内容有义务对当事人进行告知的规定,故可以要求当事人应当在诉请离婚的同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的规定,如果无过错方是被动参与到离婚诉讼,即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需要区分具体情况:
第
一,如果无过错方既不同意离婚,一审、二审阶段始终都不主张损害赔偿请求的,如判决准予离婚后,无过错方可以就损害赔偿问题另外单独,期限为一年;
第
二,如果无过错方一审时即主张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应当在离婚诉讼中一并审查处理,当事人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服的,可以上诉;如果无过错方在二审期间才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二审期间增加诉讼请求的,可以调解解决。如果调解不成的,人民应当告知无过错方,其就损害赔偿问题可以在准予离婚判决生效后一年内另行提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