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朋友的父亲过世了,那么他留下的财产首先清偿债务,如果不足清偿债务或没有财产留下,其债务与子女无关,除非子女自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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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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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债子还”:于情有理,于法无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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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难免会遇到坎坎坷坷;生意场上更会碰到风险危机,亏本破产。当此逆境,直面人生,敢于担当,积极应对的态度是值得赞许的;而逃避现实,以邻为壑,甚至一死了之的极端做法是不可取的。同样,那种恶意逃债,恶意放弃继承权的做法也是不可取的。因为这些行为不但是对家庭的不负责任,而且是对亲属朋友(通常的债权人)的极大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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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债务人死亡,债务真的可以归于消灭了吗?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债的消灭,是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使债所设定的权利和义务归于消灭。这样的法律事实主要有5种,即债的履行、提存、抵销、免除和混同。同时,债权人必须在法定的诉讼时效内,超过诉讼时效,债权人就会失去胜诉权,导致债权债务名存实亡。此外债务人死亡且无遗产也会导致债务的消灭,或者债务人死亡后遗产无人继承,债的转移是以继承遗产为前提,如果不继承遗产,也就不存在还款义务。但通常的情况是,诸如本案这样的纠纷关键在于,人死了,多少还留有一点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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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现代的法学理论,父与子是两个的民事主体,不因血缘关系的存在而混同,父债与其子无关。按照我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继承遗产应偿还被继承人生前所欠债务,但应以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出部分,继承人不负偿还义务。从这个意义上说,“父债子还”是在法律上是没有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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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很多人心里,“欠债还钱”、“父债子还”是延续了数前年的传统观念。从情法通融的角度出发,继承法还规定了被继承人生前所欠债务超出遗产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法律没有限制。法律所指的继承人不仅仅是子女,还包括了其他继承人。对于大部分用于家庭生活开支等特殊债务,法律还有一些以家庭共同财产偿还的特殊规定。实际生活中,有不少子女自愿替父还债,作为一种优良传统,这种“父债子还”应予支持、提倡。因为这有利于维护社会生活中健康的亲情友情,有利于建树社会学意义上的正义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