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进行结婚登记,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夫妻,只能算同居关系。可以要求返还彩礼,但要考虑双方过错、同居时间长短等因素,不领证不是合法夫妻,这是缔结婚姻的要件,这样就没有所谓的离婚,可以要回彩礼钱,协商不成,可以到,我们国家从1994年2月1日之后只承认领取结婚证的夫妻为合法夫妻,其他都是非法同居。如果办过酒席已经以夫妻名义居住,可以向要求解除同居关系,彩礼钱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是附条件的赠与,如果女方不结婚,或者由于给付彩礼导致男方家庭困难,可以要回来的。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没有履行法律手续就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婚姻关系,这种婚姻关系是违法的,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行为,应依法予以撤销或依法进行法定的结婚登记,取得合法的婚姻关系。我国目前有条件地承认事实婚姻,即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民政部颁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凡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均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之前同居时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承认事实婚姻关系,法律予以保护。双方不存在婚姻关系,分手时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婚姻法解释一第五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到人民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如果符合第
(一)项,可向离婚,同时解决子女抚养和共同财产分割问题;如果符合第
(二)项,有两种处理方法:A:补办结婚证,再离婚;B:向要求解除同居关系,同时解决子女抚养和共同财产分割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