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针对您的政府部门为被告的行政起诉的管辖怎样确定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政府部门为被告的行政诉讼的管辖范围如下:
1、一般地域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
3、共同地域管辖。
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管辖。
《行政诉讼法》第十九条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管辖。
当事人选择其中之一进行诉讼时,按我国行政诉讼的管辖规定,可以就行政行为造成人身损失和财物损失都在同一诉讼,而不是分别提讼。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提讼。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提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