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机动车登记规定》中规定,经人民、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的机动车,不予办理注册、解除抵押、质押登记。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中,并未规定查封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因此,查封的机动车是可以上道路行驶。但是,不允许买卖、抵押或者挪作它用。如果要进行处置,必须经同意,办理解除查封手续后方可,否则,就要追究法律责任。扩展资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