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答:高速公路管理单位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依法不得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行人,进入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自身损害,当事人请求高速公路管理者承担赔偿责任的,适用上述规定。 另外,《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农用运输车、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全挂牵引车,以及设计最高时速低于70公里的机动车辆,不得进入高速公路。”你表姐等为寻求,以爬越封闭式护栏的方式,偷偷上高速公路骑行自行车,违背上述规定。 再者,高速公路管理单位已经对沿线实行封闭式管理,即意味着其已经采取措施进行警示,而你表姐明知存在高度危险,却故意跨越,只能自食其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