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地区不同,对于公积金贷款买房的共同借款人的要求也不一样,一般为夫妻。如果不是夫妻的话,同户人也可以作为共同借款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上海是为例:《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管理办法》
第六条(借款人的条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职工,可以经申请成为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
(一)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
(二)申请前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不少于六个月、累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不少于两年;
(三)所购买的房屋符合市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建筑设计标准;
(四)购房首期付款的金额不低于规定比例;
(五)具有较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的能力;
(六)没有尚未还清的数额较大、可能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债务。前款第
(三)项中的建筑设计标准、第
(四)项中的规定比例由市公积金中心拟订,经上海市住房委员会批准后执行,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共同借款人)借款人的配偶或者同户成员可以作为共同借款人。共同借款人承担偿还公积金贷款的连带责任。借款人的配偶或者同户成员需要作为共同借款人的,必须符合本办法
第六条
第一款规定的条件。
第八条(贷款期限)每项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并不长于借款人法定离休或者退休时间后的5年。共同借款的,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并不长于其中最年轻者法定离休或者退休时间后的5年。借款人的申请期限短于本条
第一款、
第二款规定的最长期限的,贷款期限以申请期限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