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买了学区房孩子却无法上名校冯先生为刚出生不久的孩子今后上和平里一小,决定购买A所有的位于东城区和平里一区的一套房屋。双方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冯先生按约定支付购房定金5万元,A配合办理完毕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后来冯先生发现该房屋内有案外人B的户口。冯先生认为,因该户口的存在导致全家的户口不能迁入,直接影响到今后孩子的入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遂请求解除合同并双倍返还定金。学区房作为商品房交易中的一大卖点,由于教育资源分布不均衡,知名小学、初中学校所划定服务片区的住房受到家长们的热烈追捧。然而,学区房不仅是一个地理位置的概念,还包含户籍、入学条件等其他因素。要进入知名学校读书,不仅需要满足就近原则,还需要满足户籍、入学资质等条件。另外,义务教育政策对入学条件也在不断修订,加之各片区学校对政策的理解亦不相一致,从而导致学区房实际上并不一定在真正的学区之中。判决:学区房购买不成也不能解除购房合同在很多案例中,当买房人发现购买房屋并非学区时,就会以购房目的的不能实现为由解除合同。此时,判断解除合同的法律依据是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然而合同目的与家长们的购房目的是否为同一法律意义上的含义,需要进一步地认定与判断。合同目的是一个法律概念,而购房目的并不是法律概念。冯先生的购房目的很明确,是为孩子入学购房,然和合同目的受房屋买卖合同的性质以及合同条款的约束,体现的是合同双方对房屋买卖事宜达成的共同意思表示,在房屋买卖合同没有明确就合同目的进行约定的情形下,合同目的应与合同标的,也就是交付房屋紧密相关。然而冯先生与A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中并未约定合同目的为孩子落户上学,在此情形下,购房落户入学作为与交付房屋相关的可期待的间接利益,不能解释为合同目的。因此,冯先生以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由主张解除合同不能成立。律师说法:购买学区房应注意什么为保证购买学区房利益,根据合同意思自治原则,当双方合意约定将孩子落户上学作为合同目的时,孩子落户上学则可以被解释为合同目的。如果冯先生经与A协商约定,所购房屋用于冯先生之子入学和平里一小读书之目的,保证冯先生户口迁入购买房屋,否则承担违约责任等,冯先生的购房目的与合同目的一致,可以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家长们拟购买学区房时应明确掌握房屋的户籍状况、入学资质要求等,在签订学区房买卖合同时确保合同目的与购房目的相一致,例如就房屋原有户籍的迁出期限、办理方式、违约责任等作出详细约定,若在约定的期限内出卖人不负责迁出户口的,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