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实践中,经常发现这种情况,执法机关发现建设单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就擅自进行工程建设的,依法责令其限期停止建设后,当事人在限期内拒不停止建设,仍然继续施工。此时,执法机关就再次责令其停止建设,建设单位仍不停止。执法机关不断的下达责令停止建设的通知,建设单位不间断地的施工。
最后,直至工程建成了,才停下来。从表面上看,执法机关及时发现了违法行为,也及时下达了责令停止施工的通知,而且不止一次的下达,执法机关似乎履行了监管职责。但从严格执法的角度看,执法机关的此种做法仍属于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形。
因为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规定,违法当事人在限期内拒不停止建设的,执法机关应当向政府报告,由政府责令有关部门查封施工现场,制止违法行为。执法机关不向政府报告,而是再次以自己的名义下达责令停止建设的通知,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或者说是未按照法律规定执行的,仍然属于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