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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车辆肇事后逃逸,保险公司第三者责任险(商业性的)给赔付吗?

帮助5人 4.8w浏览 匿名 2020-09-29 陕西榆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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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中都将交通肇事逃逸的行为作为免赔事项。再次,该免赔条款属于格式条款,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凡是保险公司免除一方或者限制一方责任的条款,必须向投保人详细说明该条款的法律责任和后果,否则该条款无效。从你提供的案例中,只要证明肇事车辆的投保人在投保时,商业险保险公司没有尽到详细说明该免赔条款的法律责任和后果,交通肇事免赔的约定归于无效,从而保险公司应当履行赔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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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2020-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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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划痕险算出险次数吗 影响第二年保费吗
在划痕险的理赔方面是不算出险次数的。也就是说出现多次划痕险理赔到了理赔次数上限保险公司也不会不给赔偿。所以说划痕险在赔付方面是不算出险次数的。根据保险公司的规定划痕险是对车损险的补充,属于车损险的附加险。该险种的保障责任是他人恶意行为造成保险车辆车身人为划痕,保险公司在赔偿限额内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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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险
工伤惩罚性赔偿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为切实维护广大劳动者在职业过程中所遭受意外伤害及疾病困扰时的权益,工伤保险制度应运而生并扮演了重要角色。
其中,生活费补助作为该体系的核心要素之一,主要覆盖了工人工伤治疗期间由于身体残疾或长期身患重疾从而导致暂时乃至永久失去劳动能力的状况,旨在通过经济方面的适当补给来填补这部分损失。
在生活费补助这一范畴内,还可能包含惩罚性赔偿金等相关内容,这是由雇主对其侵犯工人合法权益行为所承担的相应金额的赔付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职工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发给生活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支付生活费的,应当按照应付金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超过百分之二十的标准支付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用人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者要求其支付每月社会保险费总额百分之三十的赔偿金。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生活费补助中的惩罚性赔偿金,其数额应按照应付金额的10%以上不超过20%的标准计算,同时,《劳动合同法》规定,单位未按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支付相应的赔偿金。具体惩罚性赔偿金的数额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核算,但必须在法律规定的幅度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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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包车拆座位保险拒赔官司打赢还需赔付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在发生道路交通肇事案件之后,一般的补偿方式乃是依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所定责之结果,由保险公司依照相关规定进行赔付处理。
然而应该注意的是,尽管个人购买的保险具有一定的保障程度,但其涉及到的保险金额往往会受到限制。
因此,当保险金赔付完毕后,如仍存在尚未填补的损失额度,则肇事者可能需继续承担相应的赔偿义务。
然而,在此之前,必须
首先明确肇事者是否具备此项赔偿责任。
关于保险公司不予理赔的投诉途径,可参考以下几种方法:
1.向该保险公司的总部进行投诉,针对其分支机构的不当行为,您有权向总公司提出申诉,并通过拨打客服热线来表达您的诉求;
2.向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进行投诉,作为保险行业的自律组织,他们同样能够接受并处理有关投诉事宜;
3.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进行投诉,您只需拨打保监会投诉电话12378,向工作人员详细阐述您的情况,随后便可耐心等待保监会对此事进行妥善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
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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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第三者责任险多少钱
三者险的额度有很多选择,低至5万10万,高至100万及100万以上,虽然,三者险不是强制性的购买险,但是,作为交强险的重要补充险,投保还是十分必要的,切记不能盲目的投保,要根据车辆的价值进行适当的选择,如果,你开着百万豪车,车险的投保额也最好百万以上,如果车子的价值很低,5万左右的选择也是不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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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险
事故车辆折旧正常赔多少
[律师回复] 解析:
在车辆事故折旧费用索赔方面,我们可以遵循以下准则:
首先,我们需要计算出财产损失的具体数值,即通过减去原物价值和残余价值来得出。
虽然在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尚未明确规定是否应赔偿折旧费的问题,但是由车辆撞击所引发的实际贬值现象确实存在,这已经成为一个毋庸置疑的客观事实。
根据民法对赔偿责任的公平性以及公正性的基本理念,车主完全有权利获取相应的赔偿金。
具体来说,这个过程可以分为四步:
第一步,准确评估车辆的预计残值。
一般的计算方式是按照5%的残值率进行估算。
第二步,确定合理的折旧方法。
我们建议使用直线法作为主要的折旧计算方式。
第三步,开始计提折旧。
同样地,我们也推荐使用直线法来进行折旧计算。
最后一步,如果车辆损害了国家、集体或他人的财产,那么必须要恢复原状或者以折价形式进行赔偿。
同时,如果受害者因为这次事故而遭受了其他重大损失,侵权方也必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机动车不明、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或者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工伤保险基金怎么赔偿
[律师回复] 解析:
在提供劳动者工伤保险缴费服务方面,雇主企业应对遭受工伤侵害的员工提供如下补偿措施:
在员工因伤需前往统筹地区以外进行治疗期间产生的交通及膳食住宿等相关费用应给予全面保障;
如员工因工伤原因导致部分或全部生活自理能力丧失,需要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专业认定后,支付相应的生活护理费用;
对于因工伤而需要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产生的费用,也应由雇主企业承担;
当员工与雇主企业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终止或解除时,员工有权享有一次性的医疗补助金;
此外,雇主企业还应根据实际情况,对员工可能面临的其他经济损失进行合理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工伤赔偿公司报的保险基数少了怎么办
[律师回复] 解析:
按照具体事例的性质采取精准且合理的方式予以处置:
1、倘若用人单位已向劳动行政管理机构履行了工伤保险的缴纳义务,那么除了员工因伤无法工作期间的薪酬以及一次性的就业补偿金需由企业承担之外,其余的相关费用通常均由工伤保险基金负责支付。
然而,若由于用人单位所缴纳的社会保险基数低于员工的实际工资水平而导致出现差额的情况,那么这部分相应的差额理应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
2、若用人单位未能为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的开户手续,那么在此情况下,所有可能产生的赔偿责任都将由用人单位全权承担;
3、若用人单位已经为员工办理了工伤保险的登记手续,但是并未按时足额地缴纳保险费用,在员工遭受工伤之后,只要能够及时地进行补缴,那么补缴之后新产生的费用将由社保部门与用人单位共同协商分担,而补缴之前发生的费用则应由用人单位独自承担。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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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货物损坏属于车辆第三者保险赔偿
、交通事故货物损坏属于车辆第三者保险赔偿交通事故保险责任中有一条就是关于直接损毁赔偿: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直接造成事故现场他人现有财产的实际损毁。因此,交通事故货物损坏属于车辆第三者保险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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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法院判了实刑一直不收监有什么风险
[律师回复] 解析:
若审判结果为实刑,却未进行收监操作,则极可能是该案件涉及到收监条件不符。
在案件审理结束后,若被告人被判定为实刑,按照传统做法,通常情况下应该将其立即收入狱中服刑。
但对于那些可能不满足收监条件的囚犯来说,他们有可能获得监外执行的许可。
关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犯罪分子,只要符合以下任意一种情况,均可暂时获得监外执行的资格:
1.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治疗;
2.处于孕期或者哺乳期的女性;
3.生活无法自理,且实施监外执行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
而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如果存在上述第二种情况,同样可以申请监外执行。
然而,对于那些可能对社会产生潜在威胁的罪犯,或者具有自伤自残倾向的罪犯,则不得给予保外就医的机会。
对于确实患有严重疾病,必须接受保外就医治疗的罪犯,需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诊断并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之前,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权归属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
而在交付执行之后,暂予监外执行的申请则由监狱或看守所提出书面建议,上报至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批。
在法院判决正式生效之后,人民法院会向羁押人犯的看守所发出执行通知书,随后由公安部门负责完成交接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
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房产时效性有法律规定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房产所有权的期限问题,其并无明确的时间界限,实际上,房产所有权的效力永久存在。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房屋所在的土地使用权却具有一定的期限性,以住宅用地为例,其土地使用权的有效期通常为70年。
此外,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最高年限则根据不同的使用性质而有所区别:
1.居住用地的最高年限为70年;
2.工业用地的最高年限为50年;
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的最高年限也为50年;
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的最高年限为40年;
5.综合或其他用地的最高年限同样为50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续期】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
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
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业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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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保险的购买原则
原则一:优先购买足额的第三者责任保险。原则二:三者险的保险金额要参考所在地的赔偿标准。原则三:买足车上人员险后,再购买车损险。原则四:购买三者险、司机乘客座位责任险、车损险的免赔险。原则五:其它险种(盗抢险、玻璃、自燃、划痕险)结合自己的需求购买。原则六:购买车损险后再买其它险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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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是什么
一、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1、碰撞、倾覆。2、火灾、爆炸。3、外界物体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行驶中平行坠落。4、自然灾害。5、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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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险
线上购买的风险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随着我国居民生活质量持续提升以及互联网技术广泛应用于日常生活之中,网络购物模式逐渐获得了广大群众的青睐与认同。
然而,互联网购物作为一种远程支付手段,不可避免地带来了一系列潜在的购物风险,特别是对于那些缺乏统一规范要求的商品领域,比如涉及到视觉搭配效果的服饰、箱包皮具、饰品等,以及在实体店购物过程中需要进行模糊筛选的商品类型。
在这些品类丰富的商品中,网络购物往往会出现商品与实际不符、品牌难以分辨、颜色偏差、尺码型号混乱、无法试穿试用以判断商品质量等问题,而且更为常见的是售后服务得不到保障、退货换货流程复杂等问题。
此外,商家在推出大幅度优惠活动时,还可能面临以下风险:
实物与宣传存在较大差距,而消费者购买决策的关键因素之一就是对商品的真实性、可靠性的把握,仅仅依靠浏览网页,消费者很难准确判断货物的真实情况;
因此,网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商家为了吸引更多消费者,可能会发布不实信息,如夸大产品性能和功能、提供虚假价格信息、做出虚假服务承诺等。
消费者只能通过文字描述、图片展示等途径获取商品信息,而商家则利用夸张的推销措辞、非实景拍摄的图片、编造的交易记录或者只强调产品优势,掩饰其缺陷,使得原本普通甚至低劣的产品经过精心包装后,摇身一变成为所谓的“热销商品”。
法律依据: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十条
网络商品经营者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不得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网络商品经营者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支付形式、退换货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确保交易安全可靠,并按照承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第十二条
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保证商品或者服务的完整性,不得将商品或者服务不合理拆分出售,不得确定最低消费标准或者另行收取不合理的费用。
第十三条
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
征得消费者同意的,可以以电子化形式出具。
电子化的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可以作为处理消费投诉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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