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民事公益诉讼管辖规定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人民检察院提起的
第一审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侵害行为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管辖,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民事公益诉讼具体流程
1、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被告提出反诉请求的,不予受理
2、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第一审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原则上适用人民陪审制当事人申请不适用人民陪审制审理的,人民经审查可以决定不适用人民陪审制审理
3、人民检察院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后,人民应当将协议内容公告,公告期间不少于三十日公告期满后,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和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出具调解书
4、人民检察院在法庭辩论终结前申请撤诉,或者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人民检察院的诉讼请求全部实现,申请撤诉的,应予准许
5、对于人民作出的民事公益诉讼判决、裁定,当事人依法提起上诉、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抗诉或者其他当事人依法申请再审且符合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规定的,分别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