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法律,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即使委托了代理律师,一般情况下仍需出庭。这是考虑到离婚案件的特殊性,有些事情只有双方当事人自己才能说得清楚,法院也才有可能判断夫妻是否真的感情破裂,并弄清楚双方对子女和财产问题的真实意思表示。
但是,仍然有一些特殊情况,是当事人可以不出庭的。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所以,只有两种情况,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可以不出庭。
第
一,不能表达意志的无行为能力的离婚当事人可以不出庭,由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而且用不着提交书面意见)。
第
二,能表达意志的完全行为能力的离婚当事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但是必须向法院提交关于离婚内容的书面意见。
哪些属于不能出庭的“特殊情况”呢,目前的法律及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比如,当事人正在患传染病,或正在国外不便亲自到庭等等,需要根据案情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最后由法官决定。具体如何操作,欢迎与吴律师沟通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