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年之内申请强制执行,申请人是单位的,申请期限是半年。
1、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但中止执行的期间应当扣除。
2、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一级人民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责令执行限期执行或者变更执行:
1、债权人申请执行时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对该财产未执行完结的
2、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自发现财产之日起超过六个月对该财产未执行完结的
3、对法律文书确定的行为义务的执行,执行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依法采取相应执行措施的
4、其他有条件执行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
三、如超过六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经审查,可以责成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执行。扩展资料:强制执行程序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申请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包括:
1、人民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经济、行政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民事决定书、财产处罚决定书以及具有财产执行内容的刑事判决书、裁定书
2、仲裁机关制作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依法可以申请人民执行的裁决书、调解书
3、公证机关制作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依法可以申请人民执行的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
4、制作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法可以申请人民执行的处罚决定书和处理决定书
5、人民制作的承认并同意协助执行外国判决、裁定的裁定书及执行令
6、人民制作的承认并同意协助执行外国仲裁机构裁决的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