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了强制猥亵儿童罪,并规定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制猥亵儿童的,从重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23条规定了在“校园、游泳馆、儿童游乐场等公共场所”对未成年人实施、猥亵犯罪,可以认定为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犯罪。对在规定列举之外的场所实施猥亵未成年人犯罪的,只要场所具有相对公开性,且有其他多人在场,有被他人感知可能的,就可以认定为在“公共场所当众”犯罪。学校中的教室、集体宿舍、公共厕所、集体洗澡间等,是不特定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在这些场所实施、猥亵未成年人犯罪的,应当认定为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