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对于自诉案件,人民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或者裁定驳回:
(一)不符合本解释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证据不充分的;
(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四)被告人死亡的;
(五)被告人下落不明的;
(六)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
(七)经人民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其中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人民受理的自诉案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案件;
(二)属于本院管辖的;
(三)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告诉的;
(四)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根据《刑事诉讼法》中的规定,要是嫌疑人具有上述六种情形之一的话,那么就可以不。当然,就自诉案件来看要是自诉人不清楚这些情况而提起了诉讼的,那么人民也是可以驳回的或者说服自诉人撤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