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根据《民法通则》、《担保法》及《物权法》原理,物的担保优于人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抵押、质押、留置的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破产法(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也规定:“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债权人享有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即别除权。人民审判实践中,常遇到以下三种情况:
1、破产企业在申请破产以前已将其全部或大部分资产抵押给其中某一个债权人。
2、与债权人串通,将原已设立的保证人担保为财产担保。
3、破产企业在申请破产以前,将同一财产分别抵押给两个以上的抵押权人即重复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