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或经营性组织法定代表人是依照法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是一种代表行为,无须任何授权。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公章是企业法人经工商机关登记备案确认的对外凭证,是企业专用物品,公章的运用只能依附于法人的行为,即法定代表人的行为,法人公章一般是由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其他工作人员保管,但负责保管公司公章、证件、资料的专职保管人只是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取得合法持有和保管权,并根据公司的授权使用,这些人不是公司印章、证件、资料的所有者。其他人员以法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应属代理行为,必须得到法定代表人授权。灵溪钢业公司的“实际掌控人”未经法定代表人授权,利用其掌握公章的便利条件,以钢业公司名义签发授权委托书,属于无权代理行为。《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无权代理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才发生效力。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在得知委托会计担任诉讼代理人后,没有作出对此委托行为追认的明确表示,因此,仅仅加盖公司印章的授权委托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律师是本案适格的诉讼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