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需对债务转移和债务加入进行区分。债务转移是指在不改变债的前提下,债务人将合同债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原债务人不再是债的法律主体;债务转移必须经债权人同意才有效。本案中,因原、被告均否认叶某出具欠条的行为系债务转移,故叶某的此行为不构成债务转移,被告某食品公司仍然是债的主体,其仍然负有向原告某食品开发公司支付货款的义务。债务加入是指原债务人并没有脱离原债务关系,而第三人又加入到原存的债务关系中,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债务加入不需要得到原债务人的同意,因为此行为不会危害原债务人的利益。虽然法律没有关于债务加入的明文规定,但它是意思自治原则的自然结果。就行本案中的买卖合同之债本来与被告叶某并无关系,但其以其个人名义向某食品开发公司出具欠付货条的凭证,即为其自己加到自己身上的债务负担,是其自愿实施的法律行为,此法律行为有效,对此法律行为造成的不利法律后果,就应该由其承担。故应当判决叶某与某食品公司连带支付原告某食品开发公司货款40495元并赔偿资金占用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