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所以,一旦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并且据此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事后觉得不公平想反悔的,在司法实践中很难得到支持;如果只是签订了离婚协议,并没有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离婚登记和到进行离婚调解的,那么该协议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可以到就离婚事由提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