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还贷保证保险发生约定的保险事故后,若保险人不履行保险理赔义务,被保险人(若其死亡则为其继承人)与受益人应由谁向保险人主张保险赔偿金是本案的争议焦点。要解决这一争议焦点,有必要进一步明确在还贷保证保险合同中投保人、保险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各自所享有的权利、所承担的义务。
(一)投保人的义务
1、交纳保险费的义务。还贷保证保险合同属于有偿合同,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须以投保人支付保险费为前提。在还贷保证保险合同中,投保人作为合同当事人,应当承担交纳保费的义务,为控制和分散风险,保险人通常将缴纳保险费作为还贷保证保险合同有效要件,并要求投保人一次性缴纳。
2、如实告知的义务。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是最大诚信原则的体现,当事人双方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具有最大限度的诚意。在还贷保证保险中,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的人身意外,投保人应当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如实告知并足以影响保险人承保和提高费率的,保险人对此享有合同解除权。
(二)保险人的义务
1、解释说明保险条款的义务。根据最大诚信原则,保险人作为格式保险条款的拟定方,有向投保人就格式条款的内容进行解释说明的义务。保险人制定的格式条款,但投保人不具备专业知识,无法准确理解格式条款中的专业词汇,无确认识到合同中自己承担的风险,无法通过特别约定保护自己的合同利益。保险人应当根据诚实信用的原则对合同条款特别是免责条款进行说明解释,否则该合同对相对当事人不发生效力。
2、承担保险责任的义务。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是有严格条件限制的:
首先,还贷保证保险合同中的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应当承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经济损失;
其次,保险事故应发生在保险人承保期间内,保险人仅就保险期间内的保险事故承担保险责任;
最后,受益人应当因保险事故的发生产生损失,还贷保证保险系财产保险,目的是填补受益人的损失,受益人只有在遭受实际损失即合同约定的造成连续三个月未履行还贷责任时,才可要求保险人依照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三)被保险人的权利
要求保险人履行保险责任的权利。在还贷保证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指定债权人银行为受益人,将保险赔偿金请求权让渡给受益人,被保险人作为保险合同的主体身份并未改变,因受益人并不具备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向保险人提供意外伤害事故的证明、死亡证明或由保险公司指定的伤残鉴定部门出具的伤残等级鉴定书的保险事故举证能力,故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若其死亡则为其继承人)享有要求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权利,即要求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受益人支付保险金,但并不享有保险金请求权即要求保险人直接支付向其支付保险金的权利。
(四)受益人的权利
要求保险人支付保险金的权利。还贷保证保险属于财产保险中的保证保险,“受益人” 系人寿保险中概念, “财产保险无受益人存在之必要,若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约定于保险事故发生时, 由第三人受领保险赔偿者, 此第三人虽依一般用语亦可称为受益人 , 但和保险法上所称之受益人性质不同。” 故人身保险合同的受益人规定不适用于作为财产保险的还贷保证保险。还贷保证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与受益人不是同一人,其合同目的是为了保障受益人债权的实现,受益人对还贷保证保险合同享有经济利益,属于一种第三人利益合同。还贷保证保险合同的保险金请求权作为合同主体的私权,合同主体可以自由处分,被保险人指定债权人为受益人,将保险金请求权让渡给受益人,若保险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将导致受益人的利益受损或可能受损,受益人理应享有保险金请求权,享有要求保险人支付保险金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