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罪怎么处罚
《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故意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尽管刑罚都包含死刑、无期徒刑和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但是两者刑罚的排列顺序不同,这就决定了两者在死刑的适用上顺序上不一样,故意的,如果不存在从宽情节,适用死刑,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如果不存在从重情节,适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涉嫌行为属于故意还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关系到是否对被告人优先适用死刑,直接关系到被告人的生命利益。
故意(既遂)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都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区别在于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如果行为人的故意内容是,那么就成立故意罪,如果行为人的故意内容是伤害,虽然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但是也仅成立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故意中的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生命被剥夺的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身体健康遭到损害的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对于死亡结果,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是过失,是指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意识到或者轻信自己能够避免而导致了这种结果的发生。
1岁女婴遭强酸灼伤
6月7日凌晨,镇江江滨医院所在辖区的镇江京口公安分局大市口派出所实名跟帖:“你反映的情况我所已经获悉,已经前往医院开展调查,相关调查情况将及时公布。”随后,镇江警方成立专门工作组,警方称,“谁伤的这名女婴,怎么伤的孩子,都涉及到该案最终的定性,警方会尽快调查明确,一旦相关调查有了结果,会
第一时间对外发布。”目前,这名女婴在其父亲的陪伴下正在上海瑞金医院接受治疗,已经做了手术,目前病情较为平稳。
今天的警方通报说,镇江京口公安分局在前期调查的基础上,根据案件管辖有关规定,于6月7日将该案件线索依法移交镇江市公安局新区分局,该局经初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已依法立案,并组成专案组全力开展案件侦查工作。同时已介入此案。现初步查明,女婴母亲张某(30岁)涉嫌此案。
目前,公安机关已依法对张某采取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之中。
1、作案工具。枪械、刀具显然比普通木棍更具危险性,作为一个正常人,应该认识到使用枪械、刀具对一个人实施打击,是极其危险,发生被害人生命被剥夺的可能性更大。所以,可以将行为人使用的作案工具的危险性作为认定行为人主观故意内容的一个因素。
2、打击部位。要害部位显然比非要害部位更容易致命,作为一个正常人,应该认识到使用凶器对一个人要害部位实施打击,是极其危险,发生被害人生命被剥夺的可能性更大。所以,可以将行为人打击部位是否属于要害部位作为认定行为人主观故意内容的一个因素。
3、案发起因。起因往往影响到行为人实施行为时的动机,双方存在深仇大恨还是存在小摩擦,后者往往不存在动机。
4、行为是否有节制。行为人实施的侵害行为,是无限度的攻击打击,还是有限度的打击,这对于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有很大作用,后者往往只是一种伤害的故意。
5、是否凭借一定的条件或者采取一定的措施。凭借一定条件或者采取一定保护措施的,主观上一般没有的故意。
6、两人事发前的关系。关系亲密或者初次相识的,一般存在故意动机的可能性比双方积怨已深的可能性要小。
7、是否实施积极救助行为。实施行为后,行为人对被害人进行尽力救助的,这种情况故意伤害的可能性更大。
8、行为人的供述。行为人到案后的供述,对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有不容忽视的作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