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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问一下大庆律师,商业秘密和专利有啥区别呢,是作为商业秘密保护还申请专利有优势呢,商业秘密的构成条件有哪些?

帮助15人 10w+浏览 匿名 2016-09-30 宁夏银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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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共3条
  • 巨婷芳律师
    巨婷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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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业秘密的构成条件
    一、不为公众所知悉  “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商业秘密的三个构成要件之一。一项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要构成商业秘密,必须符合“不为公众所知悉”,即秘密性这一特征。  何为“不为公众所知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7〕2号)的规定,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有关信息不为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纪要的通知》(法〔2001〕84号)也提到,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秘密,是指该技术信息的整体或者精确的排列组合或者要素,并非为通常涉及该信息有关范围的人所普遍知道或者容易获得。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和审判指导性文件的规定,我国相关法律要求商业秘密所应具备的“秘密性”是一种相对的秘密性而非绝对的秘密性。  有关商业秘密不为公众所知悉的规定过于抽象,为了更好地适用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7〕2号)第九条规定,有关信息不为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有关信息不构成不为公众所知悉:(一)该信息为其所属技术或者经济领域的人的一般常识或者行业惯例;(二)该信息仅涉及产品的尺寸、结构、材料、部件的简单组合等内容,进入市场后相关公众通过观察产品即可直接获得;(三)该信息已经在公开出版物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开披露;(四)该信息已通过公开的报告会、展览等方式公开;(五)该信息从其他公开渠道可以获得:(六)该信息无需付出一定的代价而容易获得。  一些地方性高级法院也出台指导性意见,例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业秘密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苏高法审委[2004]第3号)第六条规定“公众所知悉一般包括:已由国内外公开媒体所公开;已为国内所公开使用;已为相关领域技术人员所普遍掌握。通过对公开产品进行直观或简单的测绘、拆卸等方法即可获得的技术信息,视为公众所知悉。”实践中出现的上述列举范围以外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是否“不为公众所知悉”,则一般由法官在符合有关商业秘密立法规定的构成要件的前提下,利用专门知识和实践经验,依法作出合理的判断。  
    二、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法律保护对象的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应该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并且具有实用性。如果证明某项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不具有实用性、不能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就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商业秘密,不能获得有关商业秘密的法律的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7〕2号)第十条规定:“有关信息具有现实的或者潜在的商业价值,能为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的,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   《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纪要》(法〔2001〕84号)规定“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该技术信息因属于秘密而具有商业价值,能够使拥有者获得经济利益或者获得竞争优势”。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或者竞争优势”  作为一项技术信息或者经营信息构成商业秘密的重要构成要,必须符合“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的条件。根据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判断一项信息是否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且具有实用性,主要应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考量:
    首先,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如果不具有可应用性,无法投入使用,也就没有价值可言了。
    其次,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既包括现实的利益,也包括潜在的利益;既包括积极的利益,也包括消极的利益;
    最后,能为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不能给企业带来竞争优势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不属于商业秘密。  
    三、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被认定为商业秘密,必须经权利人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否则不构成商业秘密。往往案件发生后,原告和被告就是涉案信息否采取保密措施会发生很大争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纪要的通知》(法〔2001〕84号),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是指该技术信息的合法拥有者根据有关情况采取的合理措施,在正常情况下可以使该技术信息得以保密。保密措施既包括对于内部人采取的,如企业员工,也包括对于外部人的;即包括对物采取的保密措施,如配置专门存储商业秘密的电脑,也包括对人采取的,如与对外合作交流的相关人签订保密协议。总之,只有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并且达到合理的程度,才可能属于法定的商业秘密。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7〕2号)第十一条规定:权利人为防止信息泄漏所采取的与其商业价值等具体情况相适应的合理保护措施,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保密措施”。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所涉信息载体的特性、权利人保密的意愿、保密措施的可识别程度、他人通过正当方式获得的难易程度等因素,认定权利人是否采取了保密措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在正常情况下足以防止涉密信息泄漏的,应当认定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一)限定涉密信息的知悉范围,只对必须知悉的相关人员告知其内容;(二)对于涉密信息载体采取加锁等防范措施;(三)在涉密信息的载体上标有保密标志;(四)对于涉密信息采用密码或者代码等;(五)签订保密协议;(六)对于涉密的机器、厂房、车间等场所限制来访者或者提出保密要求;(七)确保信息秘密的其他合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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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2016-09-30
  • 刘亚琼律师
    刘亚琼律师
    我国一些部门规范性文件和地方高级法院针对实例,对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包括: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商业秘密构成要件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8)第109号)中提出:我国一些部门规范性文件和地方高级法院针对实例,对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包括: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商业秘密构成要件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8)第109号)中提出:商业秘密的构成条件有三:一是该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即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二是该信息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三是权利人对该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概括地说,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信息,即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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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2016-09-30
  • 杨丽丽律师
    杨丽丽律师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修正)》的规定,商业秘密的构成条件有三个,主要包括:  (1)秘密性。要求构成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或者经营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  (2)实用性。要求构成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或者经营信息必须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  (3)保密性。要求权利人对构成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或者经营信息必须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否则不构成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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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2016-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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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商业秘密 什么是商业秘密
对于一个企业来说,要想发展的更好,除了要有技术上面的进步之外,其实还需要对自身的商业秘密做出保护,如果出现商业秘密外泄,必然会导致企业利用遭受重大损失,而严重的情况下甚至还会导致企业破产倒闭。那究竟什么叫商业秘密呢?下文中,小编为你做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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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属于专利权吗?
商业秘密并不属于专利权,商业秘密一般是在商业活动中所涉及到重要事项,而专利权必须是向专利权部门申请后获得的,如果该商业秘密要拥有专利权,那么也就需要向上述部门申请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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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是专利的一种吗
商业秘密不是专利权,商业秘密跟专利权的差别是很大的,比如产生方式,财产权性质,保护期限等都不一样,商业秘密没有法定保护期限,只要对公司有用就一直需要保护,但专利权是有保护期限的,像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就只有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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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重要吗,如何保护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非常重要,这直接关系到公司的生产经营收益。1、企业要规定出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确定秘密等级,明确接触人员范围,制定严格的借阅办法,减少泄密的可能2、建立内部监控设施、防盗系统3、建立公司保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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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重要吗,如何保护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从犯罪构成理论方面分析,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不仅要有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而且必须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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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信罪参与者不知情有获利判多久
[律师回复] 解析:
在该领域,适用的刑法规范为,对于被判定有以下罪行的,应当予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惩罚,同时还应视情形处罚罚金。具体而言,如果行为人明知他人正在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犯罪活动,却仍然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方面的协助,且情节较为严重者,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刑事制裁,同时还需缴纳罚金。若涉及到单位犯罪的情况,则应对单位处以罚金的惩罚,并且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按照第一款的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快速解决“刑事辩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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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朋友利用洗钱刑事拘留了怎么办
[律师回复] 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涉嫌刑事犯罪的被告从首次受到侦查机关的询问或采取强制性措施之日开始,就拥有有关权力来指定辩护律师;而在侦查阶段内,仅仅允许其聘请律师作为唯一的辩护人参与相关程序。对于被告来说,他们在审判过程中的任何一个时间都有权利随时更换辩护律师。在此情况下,侦查机关在首次询问被告或对其采取强制性措施时,必须明确告知被告有权选择自己的辩护律师。同样地,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资料之日起三日内,也应告知被告有权选择自己的辩护律师。
此外,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内,也应告知被告有权选择自己的辩护律师。如果被告、犯罪嫌疑人在押期间希望委托辩护律师,那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应该立即将其请求传达给相关部门。在这种情况下,即使被告、犯罪嫌疑人在押,他们仍然可以通过其监护人、近亲代表他们来委托辩护律师。当辩护律师接受被告、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之后,他们必须尽快通知负责处理该案件的相关机构。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委托辩护的时间】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
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委托辩护的形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辩护人的告知义务】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帮信罪非法获利3万多判刑多久
[律师回复] 解析:
涉案收益达到三万元的帮信罪,其一般的判决结果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首先,可能会被判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其次是拘役或罚金的处罚。
然而针对这些行为的具体量刑标准,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所涉及到的支付结算金额超过了二十万元人民币;
2.通过投放广告等手段获得的资金额超过了五万元人民币;
3.违法所得的金额在一万元人民币以上;
4.给至少三个以上的对象提供了相关帮助;
5.近两年来曾经因为非法使用信息网络、从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以及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而受到过行政处罚,并且在此之后再次从事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
6.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行为已经造成了严重的后果;
7.收购、出售、租赁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的数量达到了五张(个)以上;
8.收购、出售、租赁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卡的数量达到了二十张以上;
9.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况。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
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择一重处】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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