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0]63号),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划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地、市、区、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设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具体负责办理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为简化技术审批程序,方便纳税人,试点纳税人可持省级或市州、县市区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登记证明文件和有关书面合同报主管国税机关备查后,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你单位可持省级或市州、县市区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登记证明文件和有关书面合同报主管国税机关备查后,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