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本案应以不当得利判决返还财产及孳息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基本案情如是:原被告均为同一厂职工,被告将原告的住房公法积金提取,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立案庭定为返还财产,我认为不妥。应当定返还不当得利,适用《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而不适用第一百一十七条。金钱适用占有即所有之规则,谁占有即谁享有所有权,即使其是一个不法的占有,因为金钱不存在原物的问题。本案中被告提取了原告的住房公积金,他就拥有了这笔金钱的所有权。那我们就不能按照第一百一十七条的意旨,要求他返还原物,因为这里不存在原物的问题。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后半部分是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意思是如果出现毁损灭失的话,那么就会出现由不法占有人赔偿的情形,或者该物会出现物质转换形式(例如一块金砖烧后成金块)、价值转换形式(例如非归因于不法占有人的毁损灭失可以要求第三人赔偿,或者保险金等),处理起来较复杂,此处不再赘述。但是金钱不存在这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