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法通则》第十七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讼的,由人民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2、根据您的描述,如果小林属于严重脑力智障,一般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小林在家受到小林母亲的虐待的,那么小林的女儿是可以跟小林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如果对指定不服提讼的,由人民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