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人只要对证人的,都可构成本罪。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证人进行”,“证人”不仅包括刑事诉讼中的证人,也包括行政、民事诉讼中的证人。“”包括多种方式,主要有对证人进行暴力伤害,利用职权降薪、降职、辞退,当众侮辱或捏造事实诽谤等。根据犯罪情节的不同,本条规定了两档刑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中“情节严重”,主要是指行为人犯罪手段极其恶劣;多次证人或者证人多人的;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需要指出的是对证人的行为人如果故意伤害、杀害证人或者有其他犯罪行为的,其行为则构成伤害罪、罪等,应根据刑法中从一重罪处罚的原则,按照该行为触犯的刑罚较重的犯罪规定处刑。
证人罪,是指对证人进行的行为。本罪的特征在罪状上已经反映出来,即
第
一,行为特征是“打击”,
第
二,目的是“报复”,
第
三,对象是“证人”。
我国刑法
第三百零八条规定 对证人进行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