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莲的丈夫必须对孩子承担抚养责任,不能拒付抚养费。 对于人工受女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人工受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的复函》中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受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推定男方为孩子的生父,夫妻离婚后按《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双方都有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 根据这一规定,小莲与其丈夫在一致同意下使用人工受精方法所生的子女的法律地位和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是相同的。小莲和丈夫都有抚养教育孩子的义务。如果离婚后孩子归一方抚养,则另一方应当支付适当的抚养费,小莲的丈夫以不是孩子的生身父亲为由拒付抚养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