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法》第7条规定,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可以被确认丧失继承权。这一法定事由存在三种情况:
第
一,遗弃,是指继承人对没有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和生活能力的被继承人拒不履行扶养义务;
第
二,虐待,是指是指继承人在被继承人生前对其以各种手段进行身体或精神上的折磨。其中,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的,并不当然丧失继承权,只有虐待情节严重的,才丧失继承权。关于虐待情节是否严重,可以从实施虐待行为的时间、手段、后果和社会影响等方面认定。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不论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均可确认其丧失继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