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因不能认定“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而不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罪,不意味着就不构成犯罪,更不意味着就不受法律惩罚。 刑法第140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条规定的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伪劣商品犯罪的一般罪名,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属于伪劣商品犯罪的特别罪名。刑法第149条规定,不构成特别罪名但构成一般罪名的,应当以一般罪名定罪处罚;同时构成特别罪名和一般罪名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罪名定罪处罚。由于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通常属于不合格产品,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可适用刑法第140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对此,《解释》第13条作了明确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无证据证明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不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但是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该其他犯罪定罪处罚。”同时,考虑到一些情况下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处罚可能重于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如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销售金额达到50万元但没有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依法应判处7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而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依法只能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为依法从严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解释》第13条还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或者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此外,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不构成犯罪的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可依法进行行政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