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都是行政救济的方式,但是法律对此分别作出了规定,具体选择何种方式救济应该具体分析。大部分的情况下,当事人是可以自由选择的,即既可以选择行政复议也可以选择行政诉讼,其中行政复议之后不服仍然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少数情况下,法律规定了必须先行政复议,再行政诉讼。还有的情况下,只能选择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规定:“对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提讼也可以向申请行政复议,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为终局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