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受伤后未构成伤残能不能获得精神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人身受到伤害的,受害人可以主张侵权人赔偿精神抚慰金,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属于人身受到伤害的权利主张人。由于目前我国对交通事故的处理是以省为单位,各省都有自己的地方性规定,而我们江苏省在处理这类案件的司法实践中,对精神抚慰金的赔偿往往要结合受害人的伤残等级,未构成伤残的一般不予支持。但并没有明确规定未构成伤残就一定没有精神抚慰金。
根据《民法总则》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自然人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等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时,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据此,只有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即发生人身侵权案件时,受害人才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害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需满足一个必要条件,即受害人因交通事故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若仅造成一般精神痛苦则往往不在此列。司法实践中,主要以达到伤残标准作为构成严重精神损害的主要依据,但是也存在一定的例外,即受害人并未构成伤残等级以上的损伤,但事故造成受害人毁容、流产等特殊情况,也是可主张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
交通事故精神抚慰金的概念
交通事故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指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因受害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等人格权利益在交通事故中遭受不法侵害而导致其遭受肉体和精神上的痛苦、精神反常折磨或生理、心理上的损害(消极感受)而依法要求侵害人赔偿的精神抚慰费用。
交通事故精神抚慰金的计算方法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6、受诉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