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举证责任的分配
行政诉讼中被告负举证责任。对此,行政赔偿诉讼不能完全适用。最高人民法院《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7条规定和《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都明确规定,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当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被告有权提供不予赔偿或者减少赔偿额方面的证据。
审理方式
行政诉讼法第67条第3款规定: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这是行政赔偿诉讼与行政诉讼在审理方式上的区别。行政赔偿诉讼适用调解,就是人民可以在双方当事人之间作协商、调和工作,促使双方相互谅解,以达成赔偿协议。
受害人和赔偿义务机关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行政赔偿调解书。行政赔偿调解书应当写明赔偿请求、案件事实和调解结果,应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以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先予执行
先予执行是指在特定的给付案件中,人民在作出判决之前,因原告生活困难,裁定义务人先行给付一定款项或特定物,并立即交付执行的措施。在行政赔偿诉讼中,有可能出现因违法侵权造成损害,致使受害人无法维持生活的情况,适用先予执行,能够及时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