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李某在离婚时承诺赠送一半的房产,事后反悔了,但被判必须履行承诺。前天,福建省高级人民公布该起案件。 李某与妻子小王离婚时,签署了一份《离婚协议书》。协议约定,双方共同拥有一套房屋,办理离婚手续后,李某自愿将属于自己的50%房产权,赠送儿子(跟妻子生活)拥有,并协助办理变更手续。 但是,两人离婚后,李某一直未按协议约定将产权变更登记至儿子名下。随后,妻子小王诉至厦门思明区,请求判令李某履行《离婚协议书》,将讼争房屋50%产权变更至儿子名下。 李某答辩称,他与小王各占讼争房产50%的产权。在离婚协议中,他陈述欲将讼争房产50%权属赠与儿子,是其单方意思表示,事后未就赠与事项达成书面协议,现不再赠与了。 审理认为,李某与小王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系合法有效的协议。李某将讼争房屋50%产权“交由儿子所有”的约定,是双方离婚协议的组成部分,与解除双方身份关系密切相关,并非单纯赠与的意思表示。故李某应当依约将讼争房产50%产权过户登记至儿子名下。据此,判决李某将其名下的讼争房屋50%产权过户至儿子名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