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所谓任意解除权,是指不需要以对方违约为理由而主张解约的解除权。任意解除合同,即不符条件的合同解除,它不以当事人违约为前提,而是完全按照一方当事人自己的意愿而单独解除合同。任意解除权应由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不能在合同中自由约定。
一般认为《合同法》第232条不定期租赁合同规定了双方的任意解除权;第268条承揽合同规定了定作人的任意解除权;第308条货运合同规定了托运人的任意解除权;第410条委托合同规定了双方的任意解除权。需要明确的是,任意解除权只能是法定的。
综上,是关于“当事人能否约定任意解除权”以及“哪些情形能行使任意解除权”的有关任意解除权的知识,希望对解决您的法律问题能有一定的帮助。当事人对于任意解除权的行使一定要符合法律的规定,否则若是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您对任意解除权的行使还有什么不清楚的地方,那么建议您可以去咨询一下专业的律师,让律师为您详细的解答。